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八)十九、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,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。
案件查结后,实际上不够立案标准,或够立案标准,但不需追究法律责任(如作案人死亡)的案件,经办人提出意见,部门负责人审核,报县级公安局领导批准,即可撤销案件。